“遵纪守法 复兴教会”系列谈(八)与购堂、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作者: 毋忠毅
来源:福音时报
2026-01-02 10: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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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里问候亲爱的弟兄姊妹平安!

今天这个话题源于近几年教会中发生的两件事情:一家教会由于信徒增加,老教堂容纳不下聚会的会众,于是教会的负责人就决定用教会积累的资金买一个商品楼作为新的教堂。这个想法是好的,但是呢,他忽略了三个问题:一个是教堂的重大投资决定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比如教堂信徒民主管理机构,如教会理事会、堂委会或执事会的讨论和批准;二是要事先做好前期调研,并且聘请法律顾问咨询购买新教堂的有关法律和手续问题;三是事先请示有关部门咨询购买新堂的备案等程序。最主要的是教会的管理机构的主要教牧同工大多数反对这个建议,但是他个人就力排众议,决定购买新堂。结果造成了什么?手续不全,没有经过报备和批准,所购买的商品房不能作为教堂使用。投资购房的500万元虽然没有损失,因为房子还在,但是闲置至今已经四五年了,实际上等于是白白购买,使资金白白被占用,造成闲置、浪费。

还有某地一个教会,为了建一个新堂,把土地购买下来之后,就筹集了千余万元开始建筑,可是当教堂主体已经完工的时候,却遭到了政府的拆除。信徒们无奈地、流着泪看着自己奉献的血汗钱打了“水漂”。为什么被拆除?手续不完善,等于擅自开工。

这两起投资的失败,说明了什么?我们有的教会负责人不懂法、不懂政策,只是凭想象、“拍脑门”,不经过充分调研和请示,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就贸然决策,造成了巨额资金的损失和浪费。这个责任不是你说一句“我来负责”就完事的,损失了数百万元甚至上千元万,这个数额和后果你如何承担得起?那是信徒的血汗钱啊!而且这也是违法的,如果造成的损失还存在其他“猫腻”的事,那就是犯罪了。

一、关于教会购买新堂和购买土地

关于购买新堂

这种情况大致有两种:一是为了适应信仰的需求而购买新的教堂;另外一种就是由于教堂被政府拆迁,给了资金,需要购买新的教堂。

这里要注意“四性”:

合法性:任何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

安全性:选址应确保信众的安全,不应选择在地质灾害频发区域或者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

合理性:选址应当考虑到交通便利性、周边环境和谐性以及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等因素。如果在居民区里,那基本是不可能的,不要在这方面动脑筋了。

合规性:所购买的房屋是否有合法手续?如果是商品房开发商是否有“五证”齐全,合规合法,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关于购买土地

购买土地,特别是在乡镇购买土地建教堂,这可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涉及到一个严格的政策,就是说你购买的应该是宗教用地,不是普通的用地。而国家对于宗教用地的审批是相当严格的。

什么是“宗教用地”?

1.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宗教用地是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寺院、道观、教堂、清真寺等宗教自用地。

2.宗教用地的性质是什么?宗教活动场所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一个重要类型,我国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包括宗教用地在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中将宗教用地划入“特殊用地”,属于特殊用地的二级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明确把宗教用地列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重要类型,其中第九类(A9)为宗教用地,即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3.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关于宗教用地的年限: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行政划拨的宗教用地使用年限是70年,但因其特殊性可以暂时视为永久性。

所以不管你在什么情况下,包括你在农村购买了土地,想作为建堂来用的话,不要以为有了土地证就可以用了,不要以为村镇一级的有关部门或领导同意就没有问题了,那不行。

教会的负责人在这方面如果不知法、不懂法、不遵守法律,那会触犯哪些法条呢?

擅自决定、未经集体民主协商的教堂投资行为(如基建或购置房产)一旦造成损失,不仅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法规,还可能触及《宗教事务条例》的禁止性条款,属于违法行为,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违反民主决策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要求:大额支出、固定资产出租、转让、报废等必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还应征求信教公民意见;场所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

若个人“拍脑门”决策,主观武断,未履行上述程序,即构成对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或制度不符合要求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第六十七条: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2.违反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禁止: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向信教公民摊派、超出偿还能力借贷。若擅自上马的基建项目存在非法集资、摊派或高负债,亦构成违法。

3.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场所,《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授权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给予: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综上,未经堂委会或理事会等信众民主管理组织集体研究、未征求信教公民意见、擅自决定教堂基建或房产购置,且因此造成损失的,既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的程序性规定,也可能触犯《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财产用途的禁止性条款,宗教事务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民法典》,作为非营利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其负责人违反法人章程和集体决策程序,造成法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可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行政责任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要求撤销或纠正违法决策。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该教会负责人)、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财政部门可依据《会计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收因违法投资决策产生的违法所得(如有)。

2.民事责任

教会负责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宗教活动场所投资损失的,应向场所承担赔偿责任。信教公民可通过场所管理组织或宗教事务部门,要求负责人赔偿集体财产损失,如涉及侵占、挪用场所财产的,还应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

滥用职权罪(《刑法》相关条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该负责人同时担任国家机关相关职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里还有一点要特别提醒注意:就是有的教会为了购买土地或购买新教堂,由于资金不够,向信徒借款。如果手续不健全的话,容易造成违法犯罪。教会向信徒借款购买土地或教堂,手续是否健全是合法与违法的分水岭。未经集体决策、手续不全的行为,轻则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宗教活动场所应严格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集体决策、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确保所有经济活动合法合规,维护宗教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方面会触碰哪些法律法规?会有什么后果呢?

首先说说合法的条件:1.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2.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明确还款期限和方式;3.仅限内部信徒,不向社会公众借款;4.不参与非法民间借贷和金融活动;5.确保自身偿还能力。

其次说说被处罚的后果: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可并处罚款(视情节轻重)。

如果存在“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固定回报公开宣传,包括在网络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些情况,有可能背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有的案例就是教会负责人以 "扩建教堂" 为名,向信徒承诺 10% 年息借款,未履行集体决策和合同手续,吸收资金 500 万元后无法偿还,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与量刑标准(2025 最新)有关法条如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教会投资

在一间农村的教会,信徒们辛辛苦苦地积累了15万元,准备维修教堂的房屋。可是有人把教会积累的资金用于炒股或搞所谓的“项目”投资,造成血本无归的损失,是否违法犯罪?

将教会积累的资金擅自用于炒股或其他高风险“投资”,造成损失的,既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法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具体法律后果如下:

违反宗教财产用途的强制性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54条明确: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该条虽未直接提及“股票”,但立法精神是禁止把宗教财产用于营利性、高风险投资。若将教会资金直接投入股市,即属于变相“投资”,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可责令整改、撤换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改组管理组织,直至吊销登记证书,并没收违法所得。

这种“投资”也违反民主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38条、第42条要求:大额支出、投资必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还应征求信教公民意见。若个人擅自决定炒股,未履行上述程序,即构成对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可被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司法实践已明确:寺院、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属于本单位资金,并非个人财产。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教会资金挪作个人炒股或擅自投资,符合《刑法》第272条之要件,可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若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亏损后伪造账目、拒不归还),则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有行政与民事连带责任。除刑事追责外,宗教事务部门还可对场所给予警告、罚款、撤换负责人、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等行政处罚;场所对受损资金享有独立财产权,可依据《民法典》第179条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综上,未经集体决策,因主观武断 “拍脑门” 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信教公民利益和宗教场所声誉,或向信教公民隐瞒资金真实用途,虚假宣传投资收益,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宗教和谐稳定、并造成亏损,不仅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也极易触犯《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或第271条(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追责。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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